一、前期调研
通过前期调研和标准相关性查新,查询国内或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情况,确定国内无现行标准。
二、申请立项
将拟立项标准草案和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给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申请立项。
三、标准立项公示
通过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立项审查后,在网站进行公示。
四、批准立项
公示过程中无异议,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立项,下达标准计划。
五、标准启动会
标准计划下达后,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计划下达给的单位)即可召集企业、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用户、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召开标准启动会,工作会议要协商确定标准的内容,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六、标准征求意见公示
工作会议结束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和行业内通过公示、向具体单位和个人发邮件或信函的方法公开征求意见。
七、形成送审稿
征求意见返回后进行讨论处理,包括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三种处理意见,未采纳和部门采纳的意见应给出理由。
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报送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申请召开标准审查会。
八、标准审查
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发通知召开标准审查会。审查委员应包括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和起草单位代表,还可以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九、标准报批
根据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标准起草小组协商一致,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按照要求文件格式和数量,报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十、标准报批公示
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公示。
十一、批准发布
公示无异议,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发布公告,标准正式出版。
十二、标准宣贯
标准发布后,可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召开标准宣贯会议,以使新标准为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用户等了解新标准,按新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应用。
十三、标准复审
标准实施一定年限后,或标准在实施过程如发现问题,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复审,提出标准修订建议或标准修改单。